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保障身障者權益的主要法律之一,最新法規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

  1. 立法宗旨: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等活動的平等機會,促進其自立與發展。
  2. 主管分工:明訂中央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如衛生、教育、交通、司法等各自職掌,共同推動無障礙及保障政策。

我國身障者權益保障發展沿革 (改編自馮岑岑,2016)

年份 法規名稱 條文數 主要修正或新增內容 障礙類別數
民69年〈1980〉 《殘障福利法》 26條 首次立法,設立福利機構及輔導安置制度 7類
民79年〈1990〉 全文修正(仍為《殘障福利法》) 31條 1. 設定「定額進用」機制
2. 增列5條,障礙類別增至11類
11類
民84年〈1995〉 第3條修正 將「慢性精神病患者」納入保障 12類
民86年〈1997〉 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75條 1. 術語改為「身心障礙者」與「保護」
2. 條文明確擴展醫療、教育、就業等權益
3. 障礙類別增至14類
14類
民90年〈2001〉 部分條文修正 「老人癡呆症」更名為「失智症」;新增癲癇與罕見疾病 16類
民96年〈2007〉 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9條 1. 採ICF分類改為8大功能障礙• 降低定額進用門檻及提升比率
2. 強化反歧視、無障礙與財產信託制度
8類(依ICF)
民103年〈2014〉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1. 與聯合國CRPD接軌
2. 強調人權觀點、平等參與、尊重尊嚴

 

身權法1

身權法2

馮岑岑(2016)。《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現況及政府預算配置與運用之探討》。取自立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0369&pid=14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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