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頁需要支援 JavaScript 才能正確運行,請先至你的瀏覽器設定中開啟 JavaScript。
這是為關心特殊教育的社會大眾所設計的網站。提供豐富資訊及網友互動溝通的工具。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