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置 |
| 個案經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後,召開校內安置會議。
(一)安置會議時間:每年六月。 (二)安置會議參與人員:
(三)安置原則:
(四)參與原則: 依特教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前七日將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會議。 (五)安置會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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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案經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後,召開校內安置會議。
(一)安置會議時間:每年六月。 (二)安置會議參與人員:
(三)安置原則:
(四)參與原則: 依特教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前七日將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會議。 (五)安置會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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