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DSM-5診斷準則
- 違反他人基本權利或年齡相稱的主要社會常規或規定,成為重複而持續的行為模式,於過去十二個月中,至少出現下列類別中十五項準則中的三項,而於過去六個月裡至少有一項是存在的:
攻擊人及動物(Aggression to people and anim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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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霸凌、威脅或恐嚇他人。
- 經常引發打架。
- 曾使用可傷人的武器(如:棍子、硬磚、破瓶子、刀、槍)。
- 曾對他人施加冷酷的身體凌虐。
- 曾對動物施加冷酷的身體凌虐。
- 曾直接對受害者進行竊取(如:街頭搶劫、搶錢包、勒索、持械搶劫)。
- 曾逼迫他人進行性行為。
毀壞所有物(Destruction of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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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縱火,意圖造成嚴重破壞。
- 故意毀壞他人所有物(縱火除外)。
欺騙(Deceitfulness)或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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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闖入別的人房子、建築或汽車。
- 經常說謊已取得財物或好處,或者逃避義務(即指欺瞞別人)。
- 曾在未直接面對受害者的情境下,竊取值錢的物件。(如:未破壞門窗或闖入的順手牽羊;偽造)
重大違規(Serious Violations of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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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顧父母的禁止,經常深夜在外;13歲以前就有此行為。
- 在與父母或父母代理人同住時,曾逃家至少兩次,或是曾有一次長期逃家不歸。
- 13歲之前就開始經常逃學。
- 此行為困擾引起臨床上顯著社交、學業或職業功能減損。
- 若滿18歲,應未達滿社會人格障礙的診斷準則。
註明是否有:
312.81(F91.1)兒童期初發型(Childhood-onset type):在滿10歲之前至少出現一項行為規範障礙症症狀。
312.82(F91.1)青少年期初發型(Adolessent-onset type):在滿10歲之前未曾出現行為規範障礙症症狀。
312.89(F91.1)非特定的初發型(Unspecified onset):符合行為規範障礙症診斷準則,但資訊不足以決定第一個症狀是否出現於滿10歲之前或之後。
特別註明:
有利社會情緒不足(with limited prosocial emotions)
要符合此項註記,個人在多重關係和情境中,應超過十二個月持續出現至少兩項下列特徵。這些特徵反應個體在此期間的人際及情緒功能,而非在某些情境下的偶發。故評估此註記準則需多重資訊來源,除個體自述外,需要有來自長時間熟知患者的他人之報告(如:父母、老師、同事、親戚、同儕)。
缺乏懊悔或罪惡感(lack of remorse or guilt)
做錯事不覺得不好或愧疚(排除只有在被逮捕及/或面對懲罰時的懊悔)。個人通常對於負面行為後果表現得毫不在乎。舉例來說,傷害別人後豪不懊悔,或不在乎違規後果。
冷酷無情—缺乏同理心(callons— lack of empathy)
不顧也不在意他人感受。個人被描述為冷漠、不關心他人,即使導致他人非常大的傷害,也較在意本身行動對自己所造成的作用,而非對別人的作用。
不在意表現(unconcerned about performance)
毫不在意學校、職場或其他重要活動中表現重重。縱使期望清楚,也毫不努力去做好,並且總是將其不佳的表現怪罪於他人。
感情表達或缺乏(shallow pr deficient affect)
對他人不顯露感覺或表達情緒;除了表淺、不誠懇或表面的形式(如:行動與表現的情緒相矛盾,可以很快的將情緒「開」或「關」),或是用表情以獲得好處(如:展現情感以操控或恐嚇別人)以外。
註明目前的嚴重度
輕度
行為問題超過診斷準則很少,且行為問題造成他人傷害的程度尚屬輕微(如:說謊、逃學、天黑後未經許可逗留家外、其他違規)
中度
行為問題數目及對他人的影響,介於輕度與重度之間(如:未直接面對受害者的情境下的竊取、故意破壞)。
重度
超過診斷準則所需的行為問題數目很多,或者造成他人相當大的傷害(如:逼迫性交、冷酷的身體凌虐、使用武器、直接對受害者進行竊取、破壞門窗或闖入)。
鑑定診斷
- 對立反抗症
行為規範障礙症和對立反抗症兩者都與讓個體與成人和其他權威人物(例如:父母、老師、工作督導)起衝突的症狀有關。對立反抗症的行為,與行為規範障礙症的個體相較,通常本質上較不嚴重,且不包括對人或動物的攻擊、對所有物的破壞、偷竊或欺騙的模式。此外,對立反抗症包含了情緒失調的問題(意指生氣和易怒的情緒),而這並不包含於行為規範障礙症的定義內。當對立反抗症和行為規範障礙症的診斷準則皆符合時,則可以給予這兩個診斷。
-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雖然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的兒童所經常表現出的過動和衝動行為可能具有破壞性,但這些行為本身並不會違反社會常規或他人權利,因此通常不符合行為規範障礙的準則。當符合ADHD和行為規範障礙症兩者的診斷標準時,則兩個診斷都可以給予。
- 憂鬱症和雙相情緒障礙症
易怒、攻擊性和行為問題,可以發生於患有重度憂鬱症、雙相情緒障礙症或侵擾性情緒失調症的兒童或青少年上。與這些情緒障礙症有關的行為問題,通常可依據其病程,而與發生於行為規範障礙症的行為問題模式做區分。特別的是,患有行為規範障礙症的人會在沒有情緒侵擾的時期,表現出很大程度的攻擊性或非攻擊性行為問題,無論是在病史上曾經發生(意旨行為問題先於情緒侵擾的發生之前)或是同時發生(意旨表現出一些行為問題是預謀的,且不是發生在強烈的情緒激發期間)。在這些行為規範障礙症和情緒障礙症的診斷準則皆符合的個案上,兩個診斷都可給予。
- 間歇暴怒障礙症
行為規範障礙症和間歇暴怒障礙症兩者皆有高比例的攻擊性。然而,患有間歇暴怒障礙症的個體攻擊,僅限於衝動性攻擊而非有預謀的,且並非為了達到實質目的(例如:金錢、權力、威嚇)。此外,間歇暴怒障礙症的定義不包括行為規範障礙的非攻擊性行為。若兩個疾病的診斷皆符合,間歇暴怒障礙症的診斷只能在當反覆的衝動性攻擊爆發需要獨立的臨床關注時給予。
- 適應障礙症
當臨床上的行為問題並不符合另一特定疾病的準則,其發生與心理社會壓力源的起始有清楚的關聯性,且在壓力源(或其後果)終止後的六個月內未緩解,則必須考慮適應障礙症(伴隨品行問題或伴隨混和情緒與行為規範問題)的診斷。行為規範障礙症只能在當行為問題顯示為反覆且持續的模式,並且與社交、學業或職業功能的損害有關時,給予此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