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服務的相關辦法囊括專業團隊的支持、適性導師、安置在普通班的酌減人數、優先排課、家庭支持服務、無障礙環境及輔具、考試服務相關辦法等,其相關支持服務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以下列點詳述之:
(一)相關專業團隊
依據民國112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第4條,明定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
此外,該法當中第6條提到專業團隊提供服務的方式: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關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相關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服務後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二)人力資源與協助 (教師助理、酌減人數、適性導師等)。
1.教師助理及特教學生助理員
依據民國113年修訂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8條,身心障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安置經各該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人數,達第三條附表一所定班級人數上限之二分之一時,置教師助理員一人。前項班級人數未達第三條附表一所定班級人數上限之二分之一時,學校或幼兒園得進用時薪制教師助理員。學校或幼兒園未符前二項進用教師助理員之規定或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後,得視班級內學生、幼兒身心障礙程度與人數、提供交通車服務情形或其他特殊需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置教師助理員。
舉例來說,幼兒園階段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在15人以上時,置教師助理員一人。其餘設置人數參見第3條附表的班級人數上限。
第10條則規定其相關服務容如下:
(1)教師助理員:應配合學校或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之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學習、評量、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需求事項。
(2)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2.酌減人數相關辦法
依據民國112年修訂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第四條,學校依前條規定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後,認有減少普通班班級學生人數必要者,得報各該主管機關提鑑輔會評估後,減少班級人數;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各縣市相關辦法如下: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 處理原則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3.適性導師相關辦法
依據民國112年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第五條,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融合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學校並應協助其課務及導師職務派代。
各縣市相關辦法如下: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三)家庭支持服務 (家庭諮詢、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等)。
依據民國112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第52-1條,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其內容、形式、提供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52-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而民國113年修訂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14條中,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視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需求,優先運用或調整學校(園)內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資源,以多元、彈性方式,採晤談、座談、個案輔導、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轉介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四)校園無障礙環境
依據民國113年修訂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16條指出,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相關法規規定,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需求,安排無障礙教室、廁所、餐廳、宿舍、運動場所及其他設施設備,並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校園無障礙環境。學校(園)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之需求,以通用設計原則,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適當通路、提供輔具、人力支援、防災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各項活動。
(五)教育輔助器材(輔具)
依據民國113年修訂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8條,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前項教育輔具服務,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之服務。第一項所稱運動輔具服務,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學校(園)體育課程或活動,應提供運動參與所需之相關輔具,或調整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服務。
(六)行政支援(優先排課)
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資源班在進行排課時有以下幾個要點:
- 資源班排課時應與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協同討論,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異動,應通知普通班教師、家長與教務處。
- 學校教務處排課時應考量資源班排課需求,提供優先排課之協助,例如:可採數個普通班的語文領域同時段排課,以利資源班學生抽離上課。
- 資源班之排課方式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可採抽離、外加及入班支援教學等。課程之排定,應兼顧普通班與資源班雙方課程之銜接與完整性。